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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戴华、祁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戴华,祁晓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朱国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戴华,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被告祁晓蕾,女,汉族。原告朱国强与被告戴华、祁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国强诉称,被告戴华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3月13日、4月1日、7月17日、11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184000元、65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合计2534000元。上述借款均由被告祁晓蕾提供担保。后被告戴华仅陆续返还部分借款,现尚欠原告借款1984000元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戴华返还原告借款1984000元,并支付利息253400元,合计2237400元;被告祁晓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戴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告戴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借款应属该刑事案件的审查范畴。故本案标的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国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宏伟人民陪审员  钱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龙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