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学国、张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学国,张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队长。被告王学国,住承德县。被告张柏军,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学国、张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保全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