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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昊龙与仲积福、贾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龙,仲积福,贾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871号原告刘昊龙,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积福,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被告贾绪坤,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原���刘昊龙与被告仲积福、被告贾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昊龙诉称,2013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3年5月28日偿还,由第二被告贾绪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第二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仲积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贾绪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昊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69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丛堂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