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通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