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培林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林,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28-1号原告:李培林,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根据原告李培林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执行剩余的华海新村6幢二单元403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李培林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件执行完毕,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的华海新村6幢二单元403室房屋的查封。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