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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战(占)明与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战(占)明,汪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467号申请人郭战(占)明。被执行人汪玉红。关于郭战(占)明申请执行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