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战(占)明与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战(占)明,汪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467号申请人郭战(占)明。被执行人汪玉红。关于郭战(占)明申请执行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