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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爱友与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王爱友,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燕崖镇。法定代表人:郑作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芹亮,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王爱友诉被告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淄博燕峰活塞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葆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