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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林玉玲与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玲,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林玉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谢泽华,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胡凯纳。原告林玉玲诉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辣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陈威、人民陪审员陈敏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30日内清偿,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任何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二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借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约定30日内归还,但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对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现借到林玉玲现金共壹拾贰万,在30天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致本案纠纷,被告应负返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林玉玲返还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胡维聪、佛山市顺德区歌美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辣审 判 员  陈 威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