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执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与秦红象、董转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秦红象,董转香,赵广辉,王万强,韩冰,韩振山,获嘉县益丰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487-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讼代表人梁新生,行长。被执行人秦红象。被执行人董转香。被执行人赵广辉。被执行人王万强。被执行人韩冰。被执行人韩振山。被执行人获嘉县益丰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红象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申请执行秦红象、董转香、赵广辉、王万强、韩冰、韩振山、获嘉县益丰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发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