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学艺与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艺,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38号原告:吴学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路。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慎增,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被告: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邱慎增,执行董事。被告: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吴自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艺诉被告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学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慎增、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嘉恒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顾苏淮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人民陪审员 叶 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