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刑减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海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304号 罪犯李海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6日止),并处附加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本院审理期间,罪犯李海涛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彩霞 审 判 员 潘义民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