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行非诉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夏津县东星纺织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夏津县东兴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夏行非诉执字第17号申请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永耀,局长。被申请人夏津县东兴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行政处理、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夏人社监理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夏人社监罚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29日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作出夏人社监理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夏人社监罚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一、限收到夏人社监理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53名工人工资报酬109090元。二、处以夏津县东兴纺织有限公司19000元罚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夏人社监理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夏人社监罚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夏津县东兴纺织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夏津县东兴纺织有限公司必须于2013年12月15日前履行夏人社监理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夏人社监罚字(2013)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夏津县东兴纺织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房延秋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