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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712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贾某。关于刘某申请执行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