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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与刘青山、邓坤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刘青山,邓坤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西安市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飞,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刘青山,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坤山,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诉被告刘青山、邓坤山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6201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