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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亚与顾高杰、倪少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顾高杰,倪少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张亚,油漆工。被告顾高杰,居民。被告倪少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与被告顾高杰、倪少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张亚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