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亚与顾高杰、倪少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顾高杰,倪少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456号原告张亚,油漆工。被告顾高杰,居民。被告倪少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与被告顾高杰、倪少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张亚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