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刑减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许新荣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新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308号罪犯许新荣,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新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1日止),并处附加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新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新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新荣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新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元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