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宗伟与杨德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伟,杨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702号申请人杨宗伟。被执行人杨德华。关于杨宗伟申请执行杨德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