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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文才与顾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才,顾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656号原告秦文才被告顾佩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才与被告顾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宗志强审 判 员  孙国成人民陪审员  李铃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梅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