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长白山池北区。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白山管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