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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长白山池北区。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长白山管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彦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