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勇与凌而享、解平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凌而享,解平安,河南省地矿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1803号原告:周勇,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而享,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解平安,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袁恩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刘其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陈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凌而享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审 判 长 毕朝晖审 判 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陆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睿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