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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翔民初字第24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451-2号原告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佳益工业楼四楼A区。法定代表人陈坛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文、黄龙水,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路1号火炬大厦南二楼。法定代表人许升达。原告厦门新鸿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翔民初字第245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账户4100023109200009117中的存款人民币213522.42元进行冻结。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以其急需使用该账户为由,申请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并提供现金进行担保。依照《》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100023109200009117中的存款人民币213522.4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礼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