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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薛增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增从,刘晓娜,武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薛增从。被执行人刘晓娜。被执行人武传贞。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899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传贞银行存款4084元、刘晓娜银行存款2600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665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