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薛增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增从,刘晓娜,武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薛增从。被执行人刘晓娜。被执行人武传贞。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899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传贞银行存款4084元、刘晓娜银行存款2600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665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