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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与连云港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连云港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开发区汇文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XX志,厂长。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被告连云港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卢庄村3号。法定代表人罗时礼,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与被告连云港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赣榆县鑫跃彩钢瓦厂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审 判 员  龚书明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