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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鲍宗郑与邱绍安、江里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宗郑,邱绍安,江里东,朱细花,陈思制,夏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902号原告:鲍宗郑。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黄万钞,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52-668号五楼503室被告:邱绍安。被告:江里东。被告:朱细花。被告:陈思制。被告:夏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宗郑诉被告邱绍安、江里东、朱细花、陈思制、夏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宗郑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宗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春凤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