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顺亮,殷文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闵顺亮被告:殷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闵顺亮与被告殷文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顺亮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闵顺亮与殷文静已达成赔偿协议,闵顺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闵顺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