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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刑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王志超、陈亦斌、陈亦军与王鹏程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超,陈亦斌,陈亦军,王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刑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申请执行人:陈亦斌。申请执行人:陈亦军。被执行人:王鹏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超、陈亦斌、陈亦军与被执行人王鹏程[(2013)甬北刑初字第91号]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刑财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