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郭寨村委会郭寨自然村68号。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丰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