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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申与甄学仁、刘洪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甄学仁,刘洪霞,甄学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李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被告甄学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洪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甄学鹏,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申与被告甄学仁、刘洪霞、甄学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