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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与贾长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贾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获执字第748号申请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负责人范瑞彬,主任。被执行人贾长宝。关于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申请执行贾长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贵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