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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忠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61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被申请人何忠秀,女性,37岁,1975年12月6日,汉族,地址:永兴县马田煤矿周市塘居委会A组70073。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何忠秀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何忠秀的银行存款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国                                       会法 官 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