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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崔某二等与东营润康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二,东营润康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466号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二。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勇,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润康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二与被告东营润康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二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二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