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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会仁、么继兴等与么树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王会仁,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福彬,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会仁之子)。原告么继兴,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向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么继兴之儿媳)。原告么宝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向耐,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系么宝春之妻)。身份证号码:1302221979********。被告么树俊,农民。原告王会仁、么继兴、么宝春与被告么树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仁的委托代理人王福彬、原告么继兴、么宝春的委托代理人王向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么树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么树俊在天津市汉沽区罗卜坨子村承包建筑工程,2013年5月召工人去建筑。被告么树俊召三原告等四十余人到其所承包的工地干活,三原告为被告干活后,被告却未给付劳务费,2013年6月20日分别给三原告写下欠条:欠原告王会仁2922元,欠么继兴2831元,欠么宝春2064元,欠条上写明到2013年9月18日下午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不给付,故诉至贵院,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么树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三原告受雇于被告么树俊,为其承揽的建筑工程施工,被告尚欠原告王会仁工资2922元;尚欠原告么继兴工资2831元;尚欠原告么宝春工资2064元。另查明,王会仁与王会人系同一人,么继兴与么记兴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记账名细、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高先甸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么树俊与三原告间雇佣关系明确,被告作为雇主应及时履行给付雇员工资的义务。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欠款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么树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会仁工资人民币2922元、么继兴工资人民币2831元、么宝春工资人民币2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么树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  忠  朗代理审判员 张  祥  全人民陪审员 崔  治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治国(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