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文梅与林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梅,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68号原告:李文梅,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敏,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李文梅与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林敏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