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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熟梅少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梅少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顾某,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黄某,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原告顾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冷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顾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要求被告支付500元每月;无财产分割。被告黄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要补偿我,500元的抚养费我出不起,财产也要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4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月×日生育儿子顾某某。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顾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至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多为对方和子女考虑,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