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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孙新国、马淑华、连法文、孙新宏、张兴国、王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孙新国,马淑华,连法文,孙新宏,张兴国,王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新国,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马淑华,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连法文,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孙新宏,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兴国,男,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晓利,女,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新国、马淑华、连法文、孙新宏、张兴国、王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