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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城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存江与周彦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孙存江。被告:周彦刚。原告孙存江诉被告周彦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存江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