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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刑减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戴江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江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329号罪犯戴江峰,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江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戴江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江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江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江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