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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新全、刘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新全;刘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58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被申请人李新全,女性,61岁,1952年1月12日,汉族,地址:永兴县便江镇沙子江社区内环路****。被申请人刘运梅,女性,58岁,1955年3月24日,汉族,,地址:永兴县便江镇沙子江社区内环路****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新全、刘运梅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新全、刘运梅的银行存款38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会法官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