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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卫生局与铜川新区万豪快捷酒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卫生局,铜川新区万豪快捷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64-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呼晓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霍保平,铜川市卫生监督处监督员。委托代理人韦文利,铜川市卫生监督处监督员。被执行人铜川新区万豪快捷酒店。法定代表人何江涛,总经理。铜川市卫生局与铜川新区万豪快捷酒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铜耀新行非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铜川市卫生局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0元。2013年11月15日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0000元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70减半收取85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0213)铜耀新行非字第000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