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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香阁与李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阁,李志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李香阁,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户部寨乡单寨村。被告:李志学,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户部寨乡榆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阁诉被告李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阁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褚文铭审判员  程美玲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社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