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顺民初字第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雅平与孟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平,孟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2602号原告王雅平,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淑霞(原告王雅平之母),1946年1月2日出生。被告孟进军(曾用名徐进军),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原告王雅平与被告孟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恩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进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雅平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1月通过熟人和原告之母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万元,月底归还,但被告始终拖延不还。2012年6月10日,在原告之母及熟人的要求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3万元及利息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孟进军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孟进军从原告王雅平处借款3万元,约定给付利息1万元,并向原告王雅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做了如下记载:今借王雅平现金叁万元整,加息壹万元,共计肆万元,6月份内还清,借款人徐进军,2012年6月10日。至今,被告孟进军分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雅平提交的借条、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孟进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王雅平与被告孟进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被告孟进军的欠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王雅平关于要求被告孟进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进军偿还借原告王雅平款三万元及利息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孟进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孟进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恩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