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与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委托代理人曹龙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生。委托代理人金甲峰。委托代理人张有利。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玛科重型车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商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5元,减半收取2977.5元,由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