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栾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6月4日生女儿李某某。因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懒惰不干活。原告生下小孩后,被告不细心照顾,还时常为生活琐事吵架。2013年8月,原被告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另外原告生小孩时由于贫血住院治疗花费5万元,原告父母借款垫付2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品。4、被告承担生小孩时所欠债务2万元。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还好,有和好可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怀孕后因为身体原因住院治疗花费了将近5万元,2013年6月4日生女儿李某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了孕育女儿花费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共同战胜了困难,成为了令人羡慕的三口之家,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努力经营夫妻感情,共同为女儿创造幸福祥和的成长环境,故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