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唐德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德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397号罪犯唐德兵,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德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德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3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唐德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