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陈祖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陈祖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97号原告:王晓敏。委托代理人:吴旭标、骆江斌。被告:陈祖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敏诉被告陈祖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敏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王晓敏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人民陪审员 叶彩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