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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斌与吴珍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