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555号原告崔某某,男,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被告谭某某,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金菊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万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