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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9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青岛森汇林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森汇林业有限公司,安丘市凌河镇西庄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8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森汇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36号186室,组织机构代码77681702-6。法定代表人顾林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丘市凌河镇西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山东省安丘市凌河镇西庄头村。法定代表人郑志武,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73083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委托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39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