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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46-1号原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超东,董事长。被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485号。法定代表人:管叙弘,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原告河北三耐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卢道明审审员刘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文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