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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马付强、王秀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马付强,王秀芝,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商初字第9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84号。负责人翟继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子凯,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马付强,农民。被告王秀芝,农民,系马付强之妻。被告张印涛,农民。被告马福娥,农民,系张印涛之妻。被告张帅,农民。被告王伟,农民,系张帅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冠县支行)诉被告马付强、王秀芝、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子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付强、王秀芝、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马付强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办理联保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对马付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付强到期后未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尚欠本金12288.69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拒不偿还。因王秀芝与马付强是夫妻关系,是马付强的财产共有人,故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付强、王秀芝即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付强、王秀芝、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付强、王秀芝、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组成联保小组,于2011年9月14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对彼此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贷款期间为2011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4日,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2011年8月4日王秀芝以其配偶身份在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字,承诺为马付强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联保额度有效期截止日为2013年9月14日。被告马付强在2011年9月14日与原告邮储银行冠县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年利率为15.84%,期限为12个月,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马付强贷款到期后未偿还全部贷款,截止2013年7月8日,尚欠本金12288.69元,利息2408.54元。另查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冠县支行,于2012年7月11日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庆雁于2013年3月1日变更为翟继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商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放款单、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付强于2011年9月14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马付强与王秀芝是夫妻关系,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马付强和王秀芝应共同偿还。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做为保证人应在联保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付强、王秀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借款本金12288.69元及利息(2013年7月8日以前的利息为2408.54元,自2013年7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过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84%计算并加收50%的罚息)。二、被告张印涛、马福娥、张帅、王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马付强、王秀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锐陪审员 刘玉红陪审员 王兴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星明 来自